作者:陈思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8 14:55:2
克隆人立法能否从“功利主义”转向“权利保障”

 
自克隆羊多莉诞生以来,人类对克隆技术的争论就从未停歇:一方面,克隆技术可以帮助人类攻克许多不治之症;但是,克隆人又不是以自然方式诞生的。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他们?克隆技术究竟是造福人类的“救世主”,还是毁灭人类的“黑科技”?
 
如今这个预言中的难题有了现实版本:2018年11月,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在365bet体育在线投注:诞生。
 
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在克隆人监管和法律方面的缺陷。科学界集体表示,坚决反对有违科学精神和伦理道德的所谓科学研究与生物技术应用,期待通过制定妥善的监管制度和法规来约束相关研究。
 
禁令由来已久
 
实际上,人类已不是第一次克隆出人体胚胎干细胞。本世纪初,美国科学家曾两次克隆出人体胚胎干细胞,在当时引发极大的恐慌。在舆论的强烈反对下,实验没能继续下去。
 
在此次“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多位专家指出,克隆人在技术上早已没有障碍。
 
在英国科学家成功克隆出多莉羊之后的20余年间,科学家们利用体细胞克隆技术得到了马、牛、羊、猪和骆驼等大型家畜以及鼠、兔、猫和狗等哺乳动物。今年,我国科学家又成功克隆出了两只食蟹猴,这是世界首例通过体细胞克隆技术诞生的灵长类动物。
 
这一成果以封面文章形式在线发表在国际权威学术期刊《细胞》上,时任细胞出版社总裁、《细胞》杂志主编Emilie Marcus评价“该成果是一项令人兴奋的重要工作,这是全世界科学家花了20年时间才达到的技术里程碑,它有潜力引发动物研究的革命并帮助研发治疗人类疾病的新方法”。
 
但是,20年来科学家们始终没有跨越禁区。人们最大的担心是:一旦跨越禁区,就不会轻易停止,甚至在以治疗为目的的幌子下越走越远。
 
美国团队的克隆人事件也推动许多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克隆人的法律法规监管。
 
最早对克隆人做出限制性规定的是多莉羊的诞生地英国。2001年6月,英国立法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在巴西,任何以繁殖为目的克隆人类的行为均属犯罪行为,将被判处3个月至1年的监禁;此外,美国、澳大利亚及欧盟等都有对克隆人的限制性规定。
 
在2002年2月联合国举行的关于拟定《反对生殖性克隆人国际公约》会议上,我国代表表明了立场:反对克隆人,不赞成、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任何克隆人实验,但主张对治疗性和生殖性克隆加以区别。
 
对于基因编辑,全球科学家们的共识是:鼓励基因编辑的基础研究和在体细胞层面上的临床应用,但是对于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需考虑技术、社会以及伦理问题,属于限制级研究。
 
立法刻不容缓
 
在此次“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从医院到研究机构再到相关医学伦理委员会、学会、卫健委均表示不知情,从而暴露出我国相关监管制度的漏洞。
 
365bet体育在线投注:政府分别于2003年和2015年出台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和《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基因编辑技术等应用的基本准则,其中明确提出“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这得到了365bet体育在线投注:科技界的一致赞同。
 
然而,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专家邱仁宗表示,这些规定至今都是以规范、原则确定的,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没有关于“处罚”的实施细则。在这项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的今天,他建议完善原则的实施细则,提高其可操作性,并马上启动相关立法。
 
据记者了解,在美国,研究人员必须首先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才能进行人体试验;在巴西,治疗性克隆必须遵守伦理原则并接受巴西全国生物安全技术委员会的监督。
 
而在我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明确提出:“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应成立包括生物学、医学、法律或社会学等有关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学及科学性进行综合审查、咨询与监督。”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则明确规定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是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机构应当对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登记备案和过程监管,并对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管控。
 
也就是说,我国卫生部门把权力下放,授权各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对人体试验研究进行审核。专家认为,这意味着一旦发生意外,常规的行政处罚基本上相当于形同虚设、无法可依。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薛宇告诉《科学新闻》,前沿科学技术的研究应当鼓励,但临床应用应当谨慎;科学家应当有基本的职业操守,科学研究的伦理底线不容突破;365bet体育在线或医学相关技术,在未能充分验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之前,不能贸然应用于人体。他认为,随着基因编辑技术迅速发展,在成本和操作上的“门槛”已大幅降低,加强基因编辑研究的立法监管刻不容缓。
 
“规范防止科学研究超越伦理边界,首先必须建立前瞻性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薛宇表示,“除了基因编辑婴儿,转基因、克隆动物、基因组测序数据的保密性等等,都存在潜在的伦理问题,必须在科研项目立项时就由科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一起建立前瞻性的规章制度,而不是出事了才想办法补救。”
 
清华大学艾滋病综合研究中心主任张林琦则表示,要增强科研工作者的科学教育,不仅仅是要做科学,还要学会怎么通过正当手段、按照国际准则、围绕科学精神,在国际行为伦理和道德准则框架内来开展科研。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科学研究鼓励大胆探索、勇闯“无人区”,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人伦道德、法律规范的底线。
 
对于我国这种权利下放的监管模式,华东师范大学孟凡壮撰文指出,当前我国克隆人技术立法的规制模式是以功利主义为价值导向的,强调克隆人技术对国民健康和医疗进步的功利价值,进而形成以“部门规章”为规范基础的宽松型行政法规制模式。
 
克隆技术可以被不孕不育的夫妇用于产生与其基因相关的孩子,其成果还可以用于治疗人类面临的诸多疾病,但提取胚胎干细胞的过程会不可避免地造成胚胎的损害。因此,克隆人技术立法要面对选择和平衡的问题。
 
在这种宽松模式之下,在对违法从事克隆研究的处罚上,仅配置了行政处罚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是不够的。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对于违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可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克隆人相关技术发明不授予专利。
 
对此,薛宇认为“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我注意到许多学者发声的时候都讲到:潜在风险高于收益。所以我国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时,必须参考我国的基本国情,对人民健康即使有潜在的危害,也应当严厉禁止。”
 
孟凡壮认为,我国的“宽松型”行政法规制模式不仅存在内在的价值冲突,在合法性方面也存在危机。例如,我国关于禁止生殖性克隆的规定,在规制对象方面只禁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人员”“医务人员”以及从事涉及人胚胎干细胞研究活动的人员从事生殖性克隆,对于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可从事生殖性克隆并不明确。在治疗性克隆方面,《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规定其规制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及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人员,没有明确是否包括所有人。
 
另外,监管主体的职责也不够明确。在生殖性克隆方面,法律没有明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伦理委员会等监管主体的职责。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主管机关负有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的职权,对于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的医疗机构具有行政审批权,但对于医疗机构通过审批后,监管主体如何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进行日常监管没有具体规定。在治疗性克隆方面,《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只规定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对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其他主体的监管责任未予规定。
 
同时,对于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亦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孟凡壮指出,我国克隆人的立法监管主体的责任和相关违法的责任不明确性,刑罚规定缺失致使禁止生殖性克隆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在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不够明确,难以达成监管目标。
 
展望未来,孟凡壮建议,技术立法规制应当从“功利主义”转向“权利保障”,引入刑法规制,考虑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克隆技术管理法》,在立法中界定克隆人技术的相关概念,明确规定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以及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将生殖性克隆入罪。■
 
《科学新闻》 (科学新闻2018年12月刊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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